《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guī)定,屬于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傥奈铮簭臍v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qū)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诮ㄖ海簭臍v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lián)系的建筑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 批準。
、俅硪环N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天才杰作;
、谀茉谝欢〞r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qū)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zhèn)規(guī)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fā)展產生過大影響;
、勰転橐环N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tǒng)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芸勺鳛橐环N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菘勺鳛閭鹘y(tǒng)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夼c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xiàn)行傳統(tǒng)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lián)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來源:國家文物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