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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植物規(guī)范法規(guī)
[日期:2008-06-13]  來源:www.chla.com  作者:   發(fā)表評論(0)打印



1、總

    1.0.1 為提高本市垂直綠化的質量和水平,充分發(fā)揮垂直綠化的效益,特制定本規(guī)程。

    1.0.2 本規(guī)程適用于市、區(qū)、縣等各級有關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各企事業(yè)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居住區(qū)綠地的垂直綠化。

    1.0.3 垂直綠化工程除應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應遵守國家、行業(yè)及地方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名詞術語

    2.0.1 垂直綠化(vertical planting):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其它構筑物表面攀扶、固定、貼植、垂吊形成垂直面的綠化。

    2.0.2 栽植槽 (planting trough):用各種材料圍成的用于盛容栽植土的不同規(guī)格或形式的構筑物。

    2.0.3 先鋒植物(pioneer plant):攀緣速度較快,可為其他攀緣速度較慢的植物提供攀扶支持的藤本植物。

3、一般規(guī)定

    3.0.1 進行垂直綠化不得影響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強度和其他功能需要。

    3.0.2 栽植前應對栽植位置的朝向、光照、地勢、雨水截留、人流、綠地寬度、立面條件、土壤等狀況進行調查。

    3.0.3 垂直綠化應因地制宜,根據環(huán)境條件和景觀需要,貫徹適用、美觀、經濟的原則,選擇適宜的植物材料。

4、栽植前的準備

    4.1 苗木準備

    4.1.1 應根據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式樣、朝向、光照等立地條件選擇不同類型的垂直綠化植物材料。

    4.1.2 用于垂直綠化的藤本植物應選擇枝、根系豐滿的良種壯苗。

    4.1.3 用于墻面貼植的植物應選擇有34根主分枝,枝葉豐滿,可塑性強的植株。

    4.1.4 常綠植物非季節(jié)性栽植應用容器苗,栽植前或栽植后都應進行疏葉。

    4.2 土壤要求

    4.2.1 栽植前應進行土壤測定,土壤應符合表4.2.1的規(guī)定。

 

 

    4.2.2 栽植地點有效土層下方有不透氣廢基的,應打碎,不能打碎的應鉆穿,使上下貫通。

    4.3 輔助設施

    4.3.1 栽植地段環(huán)境較差,無栽植條件的,應設置栽植槽。栽植槽內宜為凈高3050cm;凈寬4050cm。

5、栽

    5.1 栽植季節(jié)

    5.1.1 落葉樹種的栽植,應在春季解凍后,發(fā)芽前或在秋季落葉后,冰凍前進行;常綠植物的栽植應在春季解凍后,發(fā)芽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后,降霜前進行。

    5.1.2 非季節(jié)性栽植應按本規(guī)程第4.1.4條的規(guī)定處理。

    5.2 栽植間距

    5.2.1 藤本植物的栽植間距應根據苗品種、大小及要求見效的時間長短而定,宜為4050cm。

    5.2.2 墻面貼植,栽植間距宜為80lOOcm。

    5.2.3 垂直綠化材料宜靠近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基部栽植。

    5.3 栽植方法

    5.3.1 栽植工序應緊密銜接,做到隨挖、隨運、隨種、隨灌,裸根苗不得長時間曝曬和長時間脫水。

    5.3.2 栽植穴大小應根據苗木的規(guī)格而定,宜為長(2035)X (2035)X(3040)cm。

    5.3.3 苗木擺放立面應將較多的分枝均勻地與墻面平行放置。

    5.3.4 苗木栽植的深度應以覆土至根頸為準,根際周圍應夯實。

    5.3.5 苗木栽好后隨即澆水,次日再復水一次,兩次水均應澆透。第二次澆水后應進行根際培土,做到土面平整、疏。

    5.4 枝條固定

    5.4.1 栽植無吸盤的綠化材料,應予牽引和固定。

    5.4.2 固定可按下列方法:

    5.4.2.1 植株枝條應根據長勢分散固定;

    5.4.2.2 固定點的設置,可根據植物枝條的長度、硬度而定;

    5.4.2.3 墻面貼植應剪去內向、外向的枝條,保存可填補空檔的枝葉,按主干、主枝、小枝的順序進行固定,固定好后應修剪平整。

6、養(yǎng)護管理

    6.1 澆水

    6.1.1 栽植后應及時澆水。

    6.1.2 生長期應松土保墑,保持土壤持水量6570%。

    6.2 施肥

    6.2.1 每年冬季應施一次有機肥。

    6.2.2 新栽苗在栽植后兩年內宜根據生長勢進行追肥。

    6.2.3 生長較差、恢復較慢的新栽苗或要促使快長的植物可用生長激素或根外追肥等措施。

    6.3 理藤

    6.3.1 栽植后當年的生長季節(jié)應進行理藤、造型,以逐步達到滿鋪的效果。

    6.3.2 理藤時應將新生枝條進行固定。

    6.4 修剪

    6.4.1 修剪宜在5月、7月、11月或植株開花后進行。

    6.4.2 修剪可按下列方法進行:

    6.4.2.1 對枝葉稀少的可摘心或抑制部分徒長枝的生長;

    6.4.2.2 通過修剪,使其厚度控制在1530cm;

    6.4.2.3 栽植2年以上的植株應對上部枝葉進行疏枝以減少枝條重疊,并適當疏剪下部枝葉。

    6.4.2.4 對生長勢衰弱的植株應進行強度重剪,促進萌發(fā)。

    6.5 病蟲害防治

    6.5.1 病害和蟲害的防治均應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6.5.2 對各種不同的病蟲害的防治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無公害藥劑或高效低毒的化學藥劑。

    6.5.3 為保護和保存病蟲害天敵,維持生態(tài)平衡,宜采用生物防治。

附錄A 藤本植物的選用

    A.0.1藤本植物可按表A選用

 

 

注:帶“*”的為先鋒植物。

附錄 本規(guī)程用詞說明

    B.0.1 執(zhí)行本規(guī)程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規(guī)定,以便執(zhí)行時區(qū)別對待。

    B.0.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guī)范或其他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zhí)行”。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上海市園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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