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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陀園林公司“三碩鼠”被判刑
原普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陀園林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柳某和原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朱某、史某3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開發(fā)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共同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日前,柳某和史某因貪污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5年,并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和1萬元。朱某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沒收財產(chǎn)3萬元。 柳某等3被告共同侵吞本單位賬外資金共計59.6萬元 (其中一次未遂)。其中,柳某和朱某各參與8次,共計59.6萬元(其中1次未遂),各實得贓款18.2萬元,朱某還收受賄賂1萬元。史某參與6次,實得贓款8.2萬元。 變著花樣撈錢 據(j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月,柳某和朱某從蕭山一苗圃負責人施某處,虛開苗木發(fā)票,套取本單位資金20萬元。在柳某家,柳某和史某各私分10萬元。同年4月,柳某和朱某又與施某約定,由施某將普陀園林公司給這家苗圃的22萬元苗木款中的12萬元先行予以返回,以后再通過多開發(fā)票金額的方法予以補足。當年4月底,施某按約交給柳某12萬元,柳某和朱某對半分了。而朱某在2005年底的一天,在自家樓下,還收受施某給他的1萬元“感謝費”。 去年10月,柳某和朱某離開公司,來不及填平12萬元的賬目,這成了他倆的一塊心病。恐私分的事暴露,他倆與施某商定,該12萬元錢算作向施某的個人借款。他倆又各拿出6萬元予以歸還。 另外,從2004年12月至2007年3月,經(jīng)事先約定,柳某、朱某和史某通過從苗木供應商處虛開發(fā)票的手段,陸續(xù)套取本單位資金,由史某保管,作為該公司的賬外資金,其中的23.6萬元被被告人等人私分后非法占有。 2007年8月,普陀園林公司接受普陀區(qū)建設局委托,由柳某出面與江蘇省一花盆廠洽談花盆采購業(yè)務,并與該廠談定,業(yè)務成交后給予普陀園林公司部分回扣。同年9月,該廠副總經(jīng)理仲某攜帶7.16萬元回扣款至普陀,由普陀園林公司職工任某(另案處理)將該款帶至柳某辦公室,朱某和史某均在場,4人各分得1萬元。 三被告均受刑 柳某等3人的違法犯罪事實調(diào)查核實后,有關部門立即對3人采取了行動。8月19日至20日,3人先后被刑事拘留。9月3日,3人均被逮捕。 法院最后認定,被告人柳某、朱某和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被告朱某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但三被告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清全部贓款,且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同時,沒收贓款45.6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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