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拆除歷史建筑當以刑法論處
杭州市法制辦日前起草了《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qū)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如在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項規(guī)定受到輿論和網友的質疑。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來威懾擅拆歷史文物,多少有點罰酒三杯的意味,正如有網友所言“區(qū)區(qū)50萬,對于房地產商來說,只是十八牛一毛,夠在文保原址上買一居室嗎?”
這也不能全怪杭州起草的法律文本“心太軟”。因為,我國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歷史建筑從性質上講,也屬于文物的范疇。于是,各地起草的地方性條例,很難突破50萬元罰款的上限。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這意味著,區(qū)區(qū)50萬元罰單,只能嚇唬嚇唬人,沒有任何威懾力。
實際上,面對恣意拆除歷史建筑文物,我們可動用刑法來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在的問題是《刑法》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現實中幾乎是針對偷盜、倒賣、走私的,現在,有必要運用這項法律條款,讓拆除歷史建筑文物者受到刑法伺候。
編輯:zha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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