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馬鞍山原國土局長受賄千萬獲死緩
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案11日下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王海風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王海風,男,1954年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原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曾任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風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花山區(qū)區(qū)長、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發(fā)包、土地買賣、征遷、辦證、礦山開采等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425.1141萬元(含11.48萬元購物卡)、36.4萬美元、4萬港元、10萬新臺幣,以及金條4根、勞力士牌手表兩塊、諾基亞牌手機兩部、“LV”牌皮包一個等物。
案發(fā)后,偵查辦案機關已追繳贓款1533.1萬元、1.1萬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風投資在內(nèi)蒙古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700萬元(原值尚未變現(xiàn))、購物卡等財物。
法庭宣判后,王海風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華社合肥3月11日電 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案11日下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王海風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王海風,男,1954年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原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曾任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風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花山區(qū)區(qū)長、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發(fā)包、土地買賣、征遷、辦證、礦山開采等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425.1141萬元(含11.48萬元購物卡)、36.4萬美元、4萬港元、10萬新臺幣,以及金條4根、勞力士牌手表兩塊、諾基亞牌手機兩部、“LV”牌皮包一個等物。
案發(fā)后,偵查辦案機關已追繳贓款1533.1萬元、1.1萬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風投資在內(nèi)蒙古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700萬元(原值尚未變現(xiàn))、購物卡等財物。
法庭宣判后,王海風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華社合肥3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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