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

2010-01-28 20:00:20         來源: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瀏覽次數(shù):

  *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蘇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的決定》(發(fā)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實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

 ?。?996年10月31日江蘇省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保持園林的完整風貌,繼承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chǎn),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蘇州園林,是指歷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寫意山水藝術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樹木為要素組成的宅第園林、寺廟園林、衙署園林、會館園林、書院園林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jīng)蘇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蘇州園林以及蘇州園林遺址。

  第四條 蘇州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稱市園林主管部門)主管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業(yè)務上受市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規(guī)劃、建設、環(huán)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蘇州園林及園林內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

  一切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蘇州園林,對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有關事項,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控告和制止。對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列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確保蘇州園林的有效保護管理。

  第八條 園林主管部門職責:

 ?。ㄒ唬┛疾?、論證蘇州園林及遺址,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二)擬定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修復計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參與劃定蘇州園林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區(qū)域;

 ?。ㄋ模μK州園林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參加審查;

  (五)開展保護蘇州園林的科學研究,培養(yǎng)管理人才;

 ?。┮婪▽`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ㄒ唬┴撠焺澏ㄌK州園林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區(qū)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ǘ瑘@林主管部門審批蘇州園林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

  (三)依法查處蘇州園林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對其所屬或者使用的蘇州園林及遺址,應當依照本條例負責保護和管理,業(yè)務上受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第十一條 向公眾開放的蘇州園林,應當建立管理機構,其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ㄈ┚幹颇甓刃蘅樣媱?,確保建筑、設施完好;

 ?。ㄋ模┙⒐艠涿?、山石水體、勒石碑刻、家具陳設等的檔案;

 ?。ㄎ澹┍Wo古樹名木,養(yǎng)護花草樹木,及時防治病蟲害;

  (六)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的環(huán)境;

 ?。ㄆ撸┳龊闷渌黜棻Wo和管理工作。

  未向公眾開放的蘇州園林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保護組織,其職責同前款(二)、(三)、(五)、(七)項。

  個人所有或使用的園林,應當落實保護措施,接受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蘇州園林的保護管理區(qū)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指圍墻(含圍墻)以內區(qū)域。

  建設控制地帶指保護范圍外根據(jù)園林格局、安全、環(huán)境和景觀等需要,按法定程序劃定的一定區(qū)域。

  第十三條 園林保護范圍內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改變園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體原貌;

 ?。ǘ┎坏萌我飧慕ā⒉鸪薪ㄖO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ㄈ┙M織的展覽、游園活動必須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xié)調,經(jīng)營服務活動必須經(jīng)上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任意設置攤點;

 ?。ㄋ模┎坏蒙米栽O置廣告;

 ?。ㄎ澹┏鞘泄霉芫€不得穿越園林。

  第十四條 園林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一切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必須報園林主管部門審查,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ǘ┙勾羁繄@林建筑設施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園林整體景觀相協(xié)調,保證視覺空間控制帶的暢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響;

 ?。ㄋ模┓才c園林整體景觀不協(xié)調或者危及園林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應予整治;

 ?。ㄎ澹┙ㄔO施工不得從事危及園林的活動,不得對園林造成損害;

  (六)不得超過環(huán)境排放標準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和噪聲,不得向園林內排放、滲透污水和傾倒固體廢物;

  (七)對公眾開放的園林門口50米范圍內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戶外廣告等設施須經(jīng)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城市規(guī)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違反本條例設置的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戶外廣告等設施,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予以整治。

  第十五條 具有歷史文獻記載、文化藝術價值和殘存遺跡的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jīng)考證、確認后建立檔案,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掛牌公布;

  (二)劃定保護區(qū)域;

  (三)園林主管部門應與遺址所有者、使用者簽訂保護責任書,落實保護措施;

 ?。ㄋ模┎坏脫p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遷移。

  第十六條 蘇州園林的維修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誰使用,誰維修;

 ?。ǘ┲卮笮蘅橅椖康脑O計、施工方案應報園林主管部門審查;

 ?。ㄈ﹫@林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保護管理經(jīng)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園林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籌集維修資金,經(jīng)批準,可向社會募集,還可接受海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園林收入應用于園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國有蘇州園林的所有權不得轉讓。非國有的蘇州園林需轉讓的,必須經(jīng)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未經(jīng)園林主管部門批準,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使用權不得轉讓,使用性質不得改變。

  原屬園林整體但尚作它用的部分,必須逐步恢復原貌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蘇州園林內拍攝電影、電視,必須經(jīng)該園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協(xié)議。拍攝必須保護園林不受損壞。

  第二十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虅?、涂抹和其他損壞園林建筑和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家具、字畫、擺件等陳設品;

 ?。ㄈp害園林內花草樹木;

 ?。ㄋ模y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險品;

 ?。ㄎ澹┓伞⒎ㄒ?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恢復原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罰款。

  違反第(三)、(四)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罰款。

  違反第(五)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違反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侵害,并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違反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從違法轉讓之日起,按轉讓面積每日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內罰款;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還可當場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市園林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條例,依法行政,如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發(fā)布部門:蘇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1997年04月01日 (地方法規(guī))

 

    附件: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的決定

 ?。ǎ玻埃埃茨辏吩拢玻比仗K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蘇州園林及園林內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

  “一切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蘇州園林,對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有關事項,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P>

  二、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組織的展覽、游園活動必須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xié)調,不得任意設置攤點”。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園林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項修改為:“在對公眾開放的園林門口五十米范圍內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戶外廣告等設施,有關審批機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園林主管部門的意見?!?/P>

  四、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園林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jiān)督。”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蘇州園林不得轉讓、抵押。使用權需轉讓的,必須經(jīng)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并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的蘇州園林需轉讓的,應當根據(jù)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園林主管部門備案;由當?shù)厝嗣裾鲑Y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園林主管部門批準?!?/P>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分別由城市規(guī)劃、建設、環(huán)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P>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P>

  本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編輯:jojo

凡注明“風景園林網(wǎng)”的所有文章、項目案例等內容,版權歸屬本網(wǎng),未經(jīng)本網(wǎng)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jīng)本網(wǎng)授權者,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風景園林網(wǎng)”。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wǎng)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