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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結果完全由專家決定 妥當嗎

http://www.dcj3647.cn 2008-09-2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 發(fā)表評論(0)

  有人說政府采購是“專家采購”,即通過專家的判斷與比較,選擇出最適合政府消費者使用的商品。雖然評標結果往往還可能受其他諸多因素影響,然而不可否認,評審專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如何減少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如何保證評標標準和結果的科學和公正?各種措施是否能達到預期目標?一直是業(yè)內(nèi)關注和思考的問題。然而,在某些國家的政府采購模式中,并沒有“專家”這個角色,本文作者了解這一情況后有所啟發(fā),向目前的“專家采購”發(fā)出質(zhì)疑??

  隨著政府采購發(fā)展,供應商維權意識的增加,投訴越來越多。引起投訴有許多方面的原因,評標制度的不完善亦是其中之一。一些項目的評標結果可能是由于某一專家的原因,否定其他專家意見,而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政府采購信息》報402期四版頭條《如何從程序公正走向結果公正》一文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一般而言,“不相關”的第三者評判會比較公正,然而這是建立在制度健全、機制公平的基礎上的;如果該前提沒有實現(xiàn),得到的結果可能是背道而馳。所以在目前評審制度不完善,專家責任和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把結果的決定權完全交給“第三者”的專家是有風險的,分析如下:

  生殺權在握責任卻不明評標專家掌握著供應商中標與否的生殺大權,卻并不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質(zhì)疑也罷,投訴也好,以及項目能否順利實施,與專家何干?即使項目砸鍋了,專家們也不會為此承擔任何責任。更有甚者,有些供應商反映:某些專家主動與相關供應商聯(lián)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暗示供應商最好有所表示。為何會產(chǎn)生這種情況?權力太大且責任不明是主要原因。雖然財政部在18號部長令第四十九條中規(guī)定評審專家要“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但到底是什么樣的個人責任?如何承擔?均無相應規(guī)定及措施。

  不可或缺的監(jiān)督“缺了”雖說要求專家“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往往靠專家的道德、良心給以保障,規(guī)定只等于空話。還有許多專家與供應商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了解甚少。在專家數(shù)量較少的情況下,某些供應商甚至可以把所有專家均納入公關范圍內(nèi),這就是為什么有的專家在這次評標時表現(xiàn)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評標過程中卻傾向明顯。

  回避制度且喊且停18號部長令第七條規(guī)定:“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似乎給了供應商可以要求專家回避的權力。此立法目的很好,因為供應商是最有力的監(jiān)督力量,而且供應商可能更了解某專家是否在某公司任顧問等情況。但又有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那么供應商根本不知誰來評標,如何要求其回避?供應商只能在評標結果出來后的中標公告中了解評審專家名單,而此時申請回避,重新組織評標又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加上目前部分地方并未按法律規(guī)定及時或完整地公布包括評審專家名單在內(nèi)的中標信息,供應商的監(jiān)督無形中又多了一層障礙。

  來去匆匆評審勉為其難每次招標,少則5~6家,多則十幾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筆者對招標文件做過一個統(tǒng)計,在大部分情況下,每份投標文件至少10~30萬字,有些投標文件多達60~70萬字。即使我們剔除一些商務文件,如各種證書復印件等只需瀏覽一下的內(nèi)容后,每次需要評審的投標文件字數(shù)仍然不少。試想:專家如何在那么短的時間內(nèi)審閱完所有投標文件,并對其方案優(yōu)劣、設備選型合理性等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再加上一些地方為了保密,在評標前不公布詳細的評標細則,而是專家當場消化、討論再定,評標標準執(zhí)行的程度和效果可能有所“折扣”。

  主觀干擾結果難以客觀在工作中,筆者及同事在一些重大項目評標前,無一例外都制定了詳細、嚴格的指標體系和打分標準,但也很難保證每次都能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如某評標專家對其中意的投標人全部取上限,而別的投標人全部取最低限,累計后的差值足已否定其他專家的意見。

  因此筆者認為,評標結果完全由專家決定是有前提的,制度的完善和評審專家責權明晰是根本保障。雖然我國不能像外國政府采購一樣完全取消專家評審,但至少應減少評標專家的權力,尤其是減少專家的自由載量權,同時要發(fā)揮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yè)作用,各位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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